
2 浏览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
为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发挥保险资金价值投资、长期
投资优势,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
产负债匹配原则,分析各类账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安
排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完善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
二、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权益类
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以下标准:
(一)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00%的,权益类资
产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0%;
(二)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 100%(含此数,下
同)低于 1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
总资产的 20%;
(三)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 150%低于 250%的,
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30%;
(四)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 250%低于 350%的,
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40%;
(五)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 350%的,权益类资
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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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采用集团本级口
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经营保险
业务的,采用集团合并口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情形除外。
三、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创业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占该基金
实缴规模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四、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其
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与其他保险产品普通账户合并计算投
资比例,不再单独计算投资比例。
五、原比例监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
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 年 4 月 8 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保险业金融机构)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
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
cId=1203997&itemId=915&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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