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li521970-01-01 08:00 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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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26〕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

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力提振消

费、扩大内需,持续降低居民个人消费信贷成本,提升居民

消费意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消费金融创新。支持经办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

品,强化与线下商超、线上平台的协同联动,构建更多金融

支持消费新场景,扩大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惠及范围,形

成惠民生、促消费合力。着力提升商品消费及文旅、餐饮、

赛事、康养、托育等服务消费的覆盖面和活跃度,强化信贷

保障支持,提升消费贴息政策的普惠性与可得性。

二、延长政策期限。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

期限延长至 2026 年底。调整后,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

策实施期为 2025 年 9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居民在

上述期限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消费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到期后,将根据实施效果视情研究延长政策期限等。

三、扩大支持范围。将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纳入支持范

围,年贴息比例为 1 个百分点。

四、拓展贴息领域。取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

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

案>的通知》(财金〔2025〕80 号)中关于消费领域的限制。

调整后,居民在政策实施期内使用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进

行的各领域消费,以及新发生的信用卡账单分期,由经办机

构识别其真实性、合规性后,可按规定享受贴息。

五、提高贴息标准。取消单笔消费贴息金额上限 500 元

的要求,取消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经办机构可享受 5 万元以下

累计消费贴息上限 1000 元的要求。维持每名借款人在一家

经办机构可享受累计消费贴息上限每年 3000 元的要求不变。

六、增加经办机构。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

制定属地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将监管评级在 3A 及以上

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消费金融

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纳入属地贴息政策经办机构范围,扩

大政策覆盖面。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

90%、10%。

七、强化资金保障。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清算”

方式。经办机构省级机构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前向属地省级

财政部门报送政策实施期内的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经办机构

无省级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向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

申请材料。各省级财政部门对辖内经办机构政策实施期内贴

息资金需求进行核对、汇总后,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前向财

政部报送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财政部于 2026 年一季度向各

省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预拨贴息资金,并于政策实施期满

后按规定开展贴息资金清算。各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向辖内

经办机构审核拨付上季度贴息资金。

八、强化部门协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

总局做好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等信息

共享。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酌情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

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如发现经办机构

违规贴息操作,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

关业务。

九、加强监督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合理简化贴息资

金拨付流程,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按要求做好贴息资金

拨付、清算等相关工作,认真做好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

抽查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负责督促经办机构落实

消费贷款利率政策,指导经办机构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

群体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提振和扩大消费。金融监管总局各

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日常

监管,指导经办机构落实贷款用途和资金流向有关监管要

求,做好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申请和清算数据汇总工作。

十、严格政策执行。各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优化内部业务系统和操作流程,提高借款人消费信息识别能

力,加强贷款用途和资金流向监测。按规定报送个人消费贷

款贴息政策执行情况、贴息资金拨付和清算申请材料,对材

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十一、规范信息报送。经办机构建立报表统计制度,于

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政策

执行情况,包括贷款发放和贴息金额等情况,并抄送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内将辖内政策实施情况报送财政部。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财金〔2025〕80 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金〔2025〕80 号文件

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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