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浏览财金〔2026〕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
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力提振消
费、扩大内需,持续降低居民个人消费信贷成本,提升居民
消费意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消费金融创新。支持经办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
品,强化与线下商超、线上平台的协同联动,构建更多金融
支持消费新场景,扩大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惠及范围,形
成惠民生、促消费合力。着力提升商品消费及文旅、餐饮、
赛事、康养、托育等服务消费的覆盖面和活跃度,强化信贷
保障支持,提升消费贴息政策的普惠性与可得性。
二、延长政策期限。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
期限延长至 2026 年底。调整后,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
策实施期为 2025 年 9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居民在
上述期限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消费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到期后,将根据实施效果视情研究延长政策期限等。
三、扩大支持范围。将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纳入支持范
围,年贴息比例为 1 个百分点。
四、拓展贴息领域。取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
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
案>的通知》(财金〔2025〕80 号)中关于消费领域的限制。
调整后,居民在政策实施期内使用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进
行的各领域消费,以及新发生的信用卡账单分期,由经办机
构识别其真实性、合规性后,可按规定享受贴息。
五、提高贴息标准。取消单笔消费贴息金额上限 500 元
的要求,取消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经办机构可享受 5 万元以下
累计消费贴息上限 1000 元的要求。维持每名借款人在一家
经办机构可享受累计消费贴息上限每年 3000 元的要求不变。
六、增加经办机构。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
制定属地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将监管评级在 3A 及以上
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消费金融
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纳入属地贴息政策经办机构范围,扩
大政策覆盖面。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
90%、10%。
七、强化资金保障。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清算”
方式。经办机构省级机构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前向属地省级
财政部门报送政策实施期内的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经办机构
无省级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向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
申请材料。各省级财政部门对辖内经办机构政策实施期内贴
息资金需求进行核对、汇总后,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前向财
政部报送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财政部于 2026 年一季度向各
省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预拨贴息资金,并于政策实施期满
后按规定开展贴息资金清算。各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向辖内
经办机构审核拨付上季度贴息资金。
八、强化部门协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
总局做好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等信息
共享。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酌情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
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如发现经办机构
违规贴息操作,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
关业务。
九、加强监督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合理简化贴息资
金拨付流程,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按要求做好贴息资金
拨付、清算等相关工作,认真做好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
抽查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负责督促经办机构落实
消费贷款利率政策,指导经办机构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
群体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提振和扩大消费。金融监管总局各
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日常
监管,指导经办机构落实贷款用途和资金流向有关监管要
求,做好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申请和清算数据汇总工作。
十、严格政策执行。各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优化内部业务系统和操作流程,提高借款人消费信息识别能
力,加强贷款用途和资金流向监测。按规定报送个人消费贷
款贴息政策执行情况、贴息资金拨付和清算申请材料,对材
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十一、规范信息报送。经办机构建立报表统计制度,于
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政策
执行情况,包括贷款发放和贴息金额等情况,并抄送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内将辖内政策实施情况报送财政部。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财金〔2025〕80 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金〔2025〕80 号文件
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