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浏览各商业银行:
证监会已下文,规定自1997年6月起商业银行一律不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应立即停止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并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开户的营业机构不得再新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
二、各商业银行的到期兑付工作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处理,商业银行不再对在证券交易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融资,但对于1997年6月20日前的回购合同在到期前商业银行还需负责清偿。
三、各商业银行1997年6月20日以前在上交所已签订的正回购合同,都必须保证在到期时,向上交所指定清算账户拨付资金,以便上交所进行清算,保证债券市场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