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保监局: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已经银保 监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与 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金融公
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会管单位: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会管单位:为切实加强监管数据安全管理,防范监管数据安全风险,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20年9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防范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通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第四
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为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经商相关部门,银
为健全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薪酬在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指导意见内容,结合实际,抓紧完善相关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1年1月28日(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保监分局和法人银行保险机构)关于建立完善银行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2月8日(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
北京、天津、河北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北京、天津、河北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自《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保监发〔2017〕1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发布以来,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保险市场深度融合,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银保监会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乡村振兴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乡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教育厅(教育局、教委)、公安厅(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央所属各高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教育厅(教育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银保监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删去第三条:“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