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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

时间:2018-10-1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

银发[2004]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客户和银行的支付结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的种类和格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票证调整的内容

(一)合并的票证

将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合并为本票(不定额);将二联式进账单与三联式进账单合并为三联式进账单;将托收承付凭证(包括邮划、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包括委邮、委电)合并为托收凭证。

(二)调整格式、要素的票证

银行汇票正面增加密押的填写位置;支票、电汇凭证和信汇凭证正面增加支付密码的填写位置;支票背面、汇兑凭证正面增加“附加信息”栏;本票增加申请人名称;汇票、本票背书栏由三栏调整为两栏,支票背书栏由两栏调整为一栏;证件号码栏后增加方格;部分票证金额栏增加亿元位;进账单增加票据号码栏;取消所有票证中“第号”字样及“会计分录”栏(调整后的票据、结算凭证附式及说明见附件2)。

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承兑协议、贴现凭证、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汇票挂失电报格式及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等结算凭证,人民银行不再统一规范格式,各银行可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格式。

(三)有关财政集中支付使用支票和汇兑凭证的处理

按照财政集中支付改革及强化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支票和汇兑结算业务,应在支票和汇兑凭证“附加信息”栏记载相关信息。此附加信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事项,商业银行不得以该附加信息的缺失作为退票理由。

(四)相应调整《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部分内容

部分票证种类合并后,《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以下简称《核算手续》)中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一是定额本票与不定额本票合并为本票(不定额)后,有关本票的会计核算手续统一比照不定额本票的会计核算手续进行调整;二是托收承付凭证、委托收款凭证合并为托收凭证后,《核算手续》中涉及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名称作相应变更;三是二联式进账单与三联式进账单合并为三联式进账单后,支票会计核算手续中,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需填制二联进账单的处理手续,相应改为填制三联进账单。在款项尚未收妥时,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持票人,俟退票时间过后,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退持票人。

二、关于网上支付业务跨行使用的结算凭证

各行提交他行的跨行网上支付结算凭证,除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金额等必要记载事项外,还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设其他记载事项,具体格式可参照电汇凭证。网上支付使用的凭证既可直接输出打印,也可采用手工填写方式。提交他行的跨行网上支付结算凭证上应加盖统一规定的结算专用章。对符合上述要求的网上支付结算凭证,提入行应予受理。

三、关于新版票证印制标准和防伪工艺的调整

(一)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支票的起始号码按不同地区、不同银行、不同票种分别从00000001开始。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统一采用组合轮号码,支票采用组合轮冠字或罗马冠字。

(二)所有票证背面不再印制二维标识码。

调整后的票证自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现行票证仍可继续延用六个月,自2005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调整后的新版票证,停止签发和使用现行的票证。但对2005年7月1日以前签发的旧版票证,各行仍应受理。

此次票证调整内容较多,变化较大,各行要做好新旧票证的换版过渡工作,认真编制现行票证和新版票证订货计划,并向客户做好宣传工作,确保票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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