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

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自2009年12月1日试运行以来,各分支机构高度重视,系统操作人员认真负责,该系统各项业务试运行正常。为进一步规范反假货币业务,总行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信息系统中所涉及的一些业务将启用新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币真伪鉴定书”。人民银行办理鉴定真假货币业务时使用,一式三联。生成“货币真伪鉴定书”时,信息系统一次至多能录入5个不同冠字号码,如鉴定货币的冠字号码超过5个,应生成另外一张凭证。该凭证外缘尺寸:宽度×高度=21cm×29.7cm,内框尺寸:宽度×高度=16.5cm×16.7cm,格式详见附件1。       

    二、“货币收缴凭证”。人民银行办理假外币收缴业务时使用,凭证尺寸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374号)执行,格式详见附件2。

    三、“假币没收收据”。人民银行办理没收假人民币业务时使用,该凭证外缘尺寸:宽度×高度=20cm×19cm,内框尺寸:宽度×高度=16.4cm×11.5cm,凭证颜色和第三联背面样式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执行,格式详见附件3。

    四、信息系统涉及的其他凭证使用要求仍按《关于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子系统启用新凭证的通知》(银货金【2005】125号)执行,凭证规格和样式与目前运行的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货币子系统使用的凭证相同。

    信息系统的各种凭证是规范假币收缴、鉴定、保管业务的重要措施,各级行应按照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做好各类假币凭证印制、启用工作,总行对各类凭证不再统一印制。商业银行使用的“假币收缴凭证”由商业银行负责印制。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件:1.真伪鉴定书

            2.假币收缴凭证

            3.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