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18 点击: 次 来源:银保监会 作者:银保监会 - 小 + 大
中国银监会令 (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增强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决定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一、在第十条第三款后增加一款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支行筹建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告”。 四、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支行的开业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筹建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七)项“最近 六、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规定“前款所指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事项,如需另经银监会或银监局批准设立,或者需银监会或银监局进行股东资格审核,则相关许可事项由银监会或银监局在批准设立或进行股东资格审核时对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参股和收购行为进行合并审查并作出决定”。 七、将第六十四条第(五)项中的“最近 八、将第九十六条修改为“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 修改后的《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