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18 点击: 次 来源:银保监会 作者:银保监会 - 小 + 大
为落实国家节能低碳发展战略,促进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能效信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能效信贷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依据本指引开展与能效信贷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一)工业节能,主要涉及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照明等重点行业; (二)建筑节能,主要涉及既有和新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集中供热、供冷系统节能设备及系统优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 (三)交通运输节能,主要涉及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城市交通等行业; (四)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有关的其他重要领域。 第六条 (一)技术类型复杂,专业性强:包括锅炉(窑炉)、电机系统、信息处理等设备,生产线节能改造,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等,涉及各类节能低碳专业技术,且技术创新较快; (二)涉及内容广,参与主体多:包括节能技术有偿使用、节能设备和产品生产与销售、节能工程建设、节能运行与管理、节能信息服务、节能金融服务等多个方面,涉及众多市场参与者,包括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供应商与销售商、工程设计单位、金融机构等; (三)市场潜力大,兼具经济、环境、社会效益:能源稀缺性日益凸显,价格长期呈上升趋势,能效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能效提高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环境社会效益突出。 第七条 (一)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重要产品升级换代的重点能效项目; (二)符合国家规划的重点节能工程或列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能效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效益突出、信用良好、能源管理体系健全的“万家企业”中的节能技改工程等; (三)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低能耗、超低能耗新建节能建筑,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新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保障性住房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集中性供热、供冷系统节能改造、节能运行管理项目、获得绿色建材二、三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符合国家能效技术规范和绿色评价标准的新建码头及配套节能减 (四)符合国家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要求的重点节能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符合船舶能效技术规范和二氧化碳排放限值的新建船舶,列入低碳交通运输“千家企业”的节能项目等; (五)符合国家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规划的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室内外半导体照明应用项目等; (六)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 (七)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行业规划的重点能效项目。 第三章 第八条 (一)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用能单位投资的能效项目提供的信贷融资。用能单位是项目的投资人和借款人。 (二)合同能源管理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信贷融资。节能服务公司是项目的投资人和借款人。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能效项目设计、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九条 (一)能效项目所属产能应符合国家区域规划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准入要求; (二)能效项目应具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是指已有类似技术成功实施并已推广应用,或虽属新技术但有充分依据可推广应用,或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项目节能减排效果可测量、可报告和 (三)用能单位经营合法合规,财务和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还款来源依靠能效项目产生的节能收益及其他合法还款来源; (四)合同能源管理中的用能单位除符合前项条件外,还需满足历史能耗数据较为完整或项目能耗基准线得到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一致认可,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有良好的节能效益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等条件; (五)节能服务公司经营合法合规,掌握核心技术,具备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才和项目运作经验,财务和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对借款人及能效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核,包括所需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合 (二)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借款人或能效项目所在地区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和财政 (三)对节能服务公司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资格、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或列入负面清单、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设计、实施和运营保障能力、技术团队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数量和资质、拥有的核心技术和专利、相关专业资质、已成功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国家和地方财政奖励、主要设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四)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设计目标、建设期限、投资总额、资金到位情况、经济效益测算、开工情况、工程进度等项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了解未开工项目施工条件的具备情况,了解已建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合同执行、节能效益结算等情况; (五)调查用能单位经营情况,包括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及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财务状况、财务管理体系、节能效益支付能力、不良信用记录、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历史能耗记录等; (六)审查节能服务合同中会对借款人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包括项目的操作模式、验收标准、期限及工期延误责任、基准能耗量、节能量计算与测量、节能效益计算与分配方法、付款条件、违约及争议处理等。审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及权利转让或质押是否存在限制、是否存在对项目履约、付款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 (七)对于项目收益部分来源于碳资产交易或排放权交易的,应重点关注当地交易平台和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跟踪资产交易价格,合理评估权益价值。 第十二条 (一)能效项目所属产能是否属于国家明确限期淘汰或限产类型,项目的专项技术和关键设备是否处于示范应用或创新应用阶段,尚未进行大规模推广; (二)项目实施方是否具备专项技术实施能力和同类项目施工经验,项目是否存在竣工风险; (三)预测、评估节能效益的方法是否审慎、科学、合理; (四)用能单位及时支付节能收益的承诺是否有约束力,项目经济性能否有效实现。 必要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寻求合格、独立的节能监察机构、节能量审核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技术和节能量评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现场核查要求定期赴企业和项目现场,掌握借款人整体经营情况,检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项目建设、竣工和运营状况,节能减排效果。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还需考察用能单位的经营稳定性及其对项目服务的评价,并现场审核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的节能量确认表或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或通过财政奖励资金推算经政府认可的实际节能量),通过对比实际节能量与预测量,审核用能单位实际付款记录,判断合同能源管理信贷的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非现场管控要求及时掌握国家产业调整及节能减排等政策最新调整情况,定期向借款人收集财务报表,评估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应建立管理台账制度,逐笔登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应分享收益、财政奖励资金、约定回款金额、实际分享收益和还本付息金额等,定期监测项目节能效益回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发现项目出现重大异常,节能量远低于预测量,实际节能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等情况,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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