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2号(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pdf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 长 易纲 2020年4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银行经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3件部门规章修改如下: 一、删除《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第十四条。 二、删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补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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