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临安辖内一名村干部来网点咨询,说是该村有一五保户已身故,但在浙江临安农商银行有4万余元存款,应该如何支取,由于临柜人员未碰到过类似业务,随后向总行报告寻求解答。现结合这个案例,笔者将五保户身故后存款支取相关法律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大家参考。
案例简介
浙江临安湍口镇某村村民徐某某生前和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五保户供养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中还对徐某某财产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协议中规定:包括徐某某名下所有房产、承包土地、山林、集体股权、存款及现金全权交于该村村民委员会处理。但由于该村敬老院尚在建造,暂时不能入住,经村民委员会与徐某某协商,协议中又规定:徐某某暂时由该村村民委员会派人负责照料,暂不享受五保户待遇,一切费用暂从本人交由该村保管的本人资金中扣除,待正式入住敬老院后恢复执行。
案例评析
五保户身故后存款支取涉及遗产处分问题,笔者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有的案件认为村民委员会有权处分,有的则认定村民委员会无权处分,而最终判决村民委员会对五保户的继承人做出赔偿。所以,银行如在这一问题上处理不当,易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何谓五保户。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户是指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享受政府提供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村民。
(二)已故五保户的存款是否一定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因此,对于农村五保户的存款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第一,农村集体组织和五保户订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第二,农村集体组织和五保户没有订立协议,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可以要求扣除之前的五保费用。第三,如果以上两种情形都不满足,则五保户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否则遗产归国家所有。
因此,在五保户身故后,其遗产并不当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是看其是否符合其他继承条件。相反,虽然五保户的侄子、侄女等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范围,但如果五保户留有遗嘱,则其侄子、侄女也可以主张进行遗产继承。
案例中,该五保户与供养单位订立了《五保户供养协议》,并且协议中有关于财产(遗产)如何处分的条款,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处理存款按协议执行即可。但这个案例有其特殊性,因村敬老院尚不具备入住条件,双方又在协议中对暂时未入住期间徐某某的五保户的待遇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该《五保户供养协议》为附生效条件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由于该村敬老院暂不具备入住条件,所以案例中的《五保户供养协议》尚未正式生效。
(三)继承人以外的人是否有权分得遗产(含存款)。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假如案例中死者有一个侄子,在死者生前尽到了赡养及照顾义务,应该可以分得死者的适当遗产(存款)。
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办理已故五保户存款支取时,银行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有无供养协议的不同处理。一是办理身故五保户存款支取时,对村民委员会能提供《五保户供养协议》,且协议中有关遗产处理的条款对遗产处理表达清楚无争议的,银行凭《五保户供养协议》、存折(卡)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按正常支取手续予以办理。二是如果不能提供《五保供养协议》,需要支取身故五保户存款的,银行可要求取款人(村民委员会、继承人、其他护养人等)通过公证途径解决。公证是一种典型的非讼制度,即当事人有诉请而无对抗争执,如对继承人以外的人是否可分得遗产问题,公证处可以通过询问村民委员会、邻居、死者生前好友等方式就抚养较多的人是否对死者尽到了赡养及照顾的义务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并征求五保供养单位的意见,确认无异议,可以为其出具取得遗产《公证书》,银行则凭《公证书》办理取款手续。
(二)注意资料留存和资金划转方式。银行除正常支取手续办理身故五保户的存款外,对《五保户供养协议》、死亡证明,公证书等资料要加以留存,入档保管。对村民委员会代理支取的,一定要将款项划至村民委员会存款账户,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三)对《五保户供养协议》进行必要审查。从案例协议看,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对财产(遗产)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银行可按这条规定允许该村民委员会支取存款。但由于该《五保户供养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能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能生效,如果这时银行也进行机械的让村民委员会支取存款,银行将会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对协议的签字也需进行合理审查,如该案例中的徐某某的签字为他人代签,银行也不好轻易让村民委员会直接支取存款。碰到协议中有类似情况的,则按无《五保户供养协议》处理。
(四)其他应了解的法律知识。一是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意思是说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取得该遗产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二是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公益事业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浙江临安农商银行王丽杭、蘧丹阳)